宝政发〔2017〕41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政发〔201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宝鸡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
宝鸡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中办发电〔2017〕13号)精神,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为契机,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7〕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汲取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教训,全面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整治,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着力解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自然保护区持续健康发展。
二、整改目标
2017年11月底前,坚决关停、取缔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采砂、开垦、旅游开发等违法项目。12月底前,停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的项目建设,开展生态恢复和治理。2020年前,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长效监管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主体责任。针对部分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采矿、采砂、开垦等问题,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县政府以及市级保护区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中省环保督察要求和“谁审批谁取缔、谁建设谁退出、谁违法追责谁”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摸清底子,找准症结,建立问题清单。市环保局统一协调,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分别制订并实施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整改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工作要求、整改标准,限期整改;各县政府负责整改措施落实,对违法违规企业、责任单位进行严肃追责、公开曝光。(市环保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各有关县政府分工负责)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巡护监测,开展经常性执法和宣传教育,严格审批事项申报许可,认真落实管理职责。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管理,制定自然保护区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巡护监测标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违法违规活动自查自纠、对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工作机制。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开展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不得在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告知、制止,造成破坏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恢复原状。(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各有关县政府、各保护区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三)深入开展专项检查。2017年11月底前,各县区在上半年开展自然保护区拉网式检查的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7〕144号)要求,完成本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内的问题排查工作,形成问题清单,制订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责任。各市级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周密安排部署,对各县整改工作方案的制订、整改工作进展及信息报送、整改目标完成、信息公开、具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检查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整改工作不力、不实、效果差的,要采取通报、约谈、公开曝光、严厉查处等措施,推进整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工负责,各有关县政府配合)
(四)严肃整治违法活动。2017年12月底前,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对检查发现的违法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专项整治。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矿、开垦、挖砂、采石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对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水(风、光伏)电开发、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要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取缔,并实施生态恢复。对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和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依法关停或关闭。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等历史遗留问题,要限期退出。对开发活动造成重大生态破坏的,要暂停审批项目所在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各有关县政府分工负责)
(五)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准入审查。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须征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保护区管理机构、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进行全过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县政府分工负责)
(六)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在编制或更新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抓紧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能力建设项目申请编制工作,积极开展项目储备,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各省级自然保护区也要加大争取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市、县级财政对自然保护区的支持力度,将自然保护区资源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政府成立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各相关市级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整改要求,深入基层开展督导、检查,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二)细化任务,严格问责。各有关县要科学制订整改方案,层层分解,细化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完成整改任务。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企业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各有关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督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力度,促进整改措施全面落实,并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四)广泛宣传,注重引导。广泛宣传有关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举报、揭发、曝光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全民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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