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6〕3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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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宝政发〔2016〕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综合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民众安全乘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落实电梯安全责任为核心,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企业(业主)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多元共管格局,强化系统化思维和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有效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修理改造更新、部门监管、应急处置、经费保障、综合防范等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我市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最大程度防止和减少电梯故障和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一)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对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

1.电梯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负责,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设备许可证、作业人员资格证、监督检验报告或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件。

2.电梯制造单位应为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供法定的技术服务;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3.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4.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办理书面告知手续,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对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动自行检测合格后,应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5.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同一性缺陷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所在地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电梯销售单位责任。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进货查验制度和销售台账,对其销售的电梯及相关配件质量、来源合法性负责。电梯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及相关产品:

1.无证制造或国家已明令淘汰、报废的;

2.无制造单位所附技术资料的;

3.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

4.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三)使用管理单位责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安全首负责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的电梯,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新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场所使用权的电梯,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者为使用单位。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1.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

2.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开展日常巡查。

3.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实行“一梯一档”管理模式,并选择有资质、维保质量信用无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维保工作,不断规范电梯维保行业招标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4.规范电梯使用收费管理,不得挪用挤占业主缴纳的电梯管理费用,保障电梯管理费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5.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监督并配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保工作,对每次维保情况签字确认,做好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巡查、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

6.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全市统一制式的“电梯乘客须知与救援提示”、96333应急救援标签。

7.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确保电梯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8.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及视频监控设施完好、移动通信信号畅通、能24小时与安全管理人员或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9.在房屋装饰装修期间,应对电梯采取防护措施。使用电梯拉运装修材料或大件物品时,应派员进行现场管理,阻止不安全用梯行为;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应当通知维保单位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常识宣传,规范电梯使用行为。

11.在电梯出现故障、异常等紧急情况时,应对电梯是否困人进行确认,当困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救援。

12.制定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电梯发生事故时,应迅速排险和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事故当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3.车站、地下通道、商场、医院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引导,劝阻不良乘梯行为。

14.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前,必须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和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无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承担电梯使用管理安全责任时,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承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并报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无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小区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临时负责电梯的安全使用管理。

15.出现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安全隐患或异常情况需要按规定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公告,做好解释工作,并向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报告。

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业主对电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依法对电梯安全运行负有爱惜保护、有偿维护、监督举报职责。

(四)电梯维保单位责任。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1.电梯维保单位应依法取得电梯安装维修许可资质,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保证其维保电梯的性能安全,电梯维保单位应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保合同并备案。

2.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前,应当对拟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备品备件供应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确认,确保其有能力保障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运行。

3.电梯维保单位不得将电梯日常维保业务分包或转包,不得超越许可资质范围承揽维保业务。

4.配备足够的、有资质的电梯维保人员,并加强对维保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维保人员应严格按规范要求作业,现场维保时持证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现场施工安全。

5.建立电梯维保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维保及故障处置情况,档案至少保存4年,严禁做虚假维保记录。

6.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所维保的不同类别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如实记录,持续提升救援能力。

7.设立24小时畅通的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等故障报告后,快速响应,赶赴现场,对电梯困人情况进行确认,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援。

8.协助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制定电梯安全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安排维保人员配合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定期检验。

9.每15天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维保,排除电梯故障和安全隐患;对故障难以排除的,应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用电梯。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同时报告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0.终止电梯维护保养时,应当确保移交的电梯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干扰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11.维保的电梯即将到检验合格有效期时,应督促使用单位及时申请定期检验,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电梯不得进行维保,并向设备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电梯检验检测单位责任。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的检验检测质量负责。

1.应当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核准,并确保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电梯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应当依法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3.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4.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执行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核查。

5.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6.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通知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筑设计单位责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建筑物的结构、使用功能等情况,合理设计配置电梯的数量、容积。

(七)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与电梯有关的建筑结构设施、选型配置等设计,采购取得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电梯,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建设质量,应当满足电梯的安装使用要求。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购知名品牌、信誉度好且配置高的电梯。

本《意见》未明确的责任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三、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承担电梯安全监管责任,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组织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查处电梯安装、改造、维保、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协调、指导行业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安全监察,做好电梯安全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建立电梯维保单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

(二)安监部门职责。督促对电梯安全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参与电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三)住建部门职责。负责指导推进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全覆盖,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量化考核评级管理;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保障电梯维修、改造、更新资金。

(四)规划部门职责。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和施工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电梯数量、位置、布局等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不予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依法办理许可的建筑工程项目的电梯井道、机房、地坑及电梯等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对电梯从业市场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依法吊销被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的生产单位、安装维护保养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办理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六)公安部门职责。负责维护电梯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查处破坏电梯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协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因电梯封停等引发的社会稳定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96333”电梯应急三级救援响应工作。

(七)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电梯安全相关经费的保障工作,落实电梯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安全监察等专项经费。负责指导和协调老旧电梯隐患治理资金的补助工作。对经政府同意列入重点电梯更新改造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工信、教育、旅游、卫生、商务、交通运输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医院、机场、车站、地下通道、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安全实施重点安全管理。

四、建立综合防范体系

(一)建立电梯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蟠龙新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区域内电梯安全负总责,同时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投入力度,保障相应的财政资金,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建立以质监、住建、规划、工商、教育、卫计、商务、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旅游等部门为成员的宝鸡市电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对电梯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发生电梯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街道办(镇政府)应组织对辖区内电梯进行安全排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协调处置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协调落实电梯运行、维保、更新、改造、维修等经费,积极协助职能部门实施电梯安全监管,督促电梯维保企业、电梯使用管理者落实安全责任。

(二)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市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实行电梯维保单位量化考核,建立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在本市从事电梯维保活动、存在维保安全质量严重失信行为的电梯维保单位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督管理,并将其失信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向相关部门通报,逐步淘汰不良信用单位。

政府采购部门在电梯采购和电梯维修保养服务招评标活动中,应采信质监部门对电梯维保服务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予受理投标。

(三)建立监督抽查机制。市质监部门每年按全市电梯总量5%的比例,对电梯维保质量和检验检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督促电梯维保单位和检验检测单位提高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质量。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每年按不低于本区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总数10%的比例,对辖区内电梯使用单位进行随机抽查,督促使用单位提高电梯使用管理水平。对质量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督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四)推进电梯安全信息化管理。市质监部门应建立全市电梯安全监察和检验综合数据平台,积极推行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控信息技术,统一指导规范全市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并与96333电梯应急救援平台互联互通。在用乘客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加装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远程监控系统终端设备,新安装的乘客电梯须配置能满足统一要求的远程监控系统终端设备,实现对电梯运行状态、异常故障及电梯困人的动态监测,并对电梯故障困人进行实时视频监控,联动报警,以便实施快速救援。不断强化电梯安全风险预警监控,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实施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故障率较高、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可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论作为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的依据。所需费用按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所有权人(业主)筹集,对资金筹措确有困难的小区,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街道办 (镇政府)确认,市县(区)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贴。为避免发生电梯事故,对安全评估或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电梯,由县(区)政府、高新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暂时停梯,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六)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全面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赔偿能力。市质监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实施办法,把政策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从认识上区别开来,严格遵循“补偿在先”、“一方投保、多方受益”的原则,建立完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电梯检验机构在检验费收入中列支相应投保费用,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政府、高新管委会要积极支持和鼓励辖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形成“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电梯责任保险长效机制。

(七)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完善电梯应急救援平台建设,建立专业化、网络化、社会化的应急救援体系。市质监部门要发挥监管职能与技术力量优势,组建以电梯维保单位为主的专业化、网络化救援队伍,积极开展武警消防官兵电梯应急救援专业培训。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规范管理,优化程序,依托公安消防部门实现96333电梯应急救援全面覆盖、三级联动、快速响应,努力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八)建立宣传引导机制。质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制作宣传图片、视频等,加大电梯安全宣传力度。宣传、文化广电部门要督促新闻媒体大力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公益性宣传,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舆论监督。各县(区)政府、高新管委会要组织开展电梯安全进社区、进学校等宣传活动,普及安全常识、倡导文明乘梯,提高市民安全意识。鼓励群众积极投诉举报电梯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电梯使用和维保等单位落实责任,营造电梯安全管理人人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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