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6〕3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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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政发〔201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和2016年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宝鸡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加快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十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省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进入统一平台体系,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监管信息以及平台资源、专家资源、信息系统等资源的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动态化管理,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三、整合目标

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6年12月底前,实现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四、整合内容

(一)整合交易平台。整合市域范围内市、县两级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后,市上成立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审监委”)、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审监委办公室”)和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在机构设置批复前,成立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备处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经市审监委初审,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实现后,在坚持依法监督的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整合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县区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做好现有的交易系统与公共服务系统的对接,按规定时限实现与省交易系统的并网工作。依据省级各行业监督部门的电子监督系统,建立市级电子监督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实现与国家级、省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三)整合场所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平台,市级平台在市行政中心6号楼建立交易中心,以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

(四)整合使用专家资源。依据《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在原有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宝鸡分库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和省评标专家库、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格要求,推荐符合条件专家进入省级专家库。积极推动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专家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实行专家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和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

五、整合要求

(一)统一规则体系。依据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全市统一的服务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各行业监督部门根据各自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中、省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制定完善全市分类平台交易规则。坚决破除行业垄断、市场分割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弊端,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运行,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推动资源配置市场化。

各县区、各部门要对各自领域制定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政策进行自查、清理和完善。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各县区、各部门自查、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搭建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平台运营机构、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变更信息等全过程交易信息,以及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实现集中统一、公开共享。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已通过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各行政监督部门及市交易中心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充分发挥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枢纽作用,逐步推动实现横向与全市范围内的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资源互联互通、互认共享;纵向与中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连接,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加强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规范平台服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对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收集、汇总、发布的公共服务机构,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的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对于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外地市场主体,不得通过审核招标、拍卖文件及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四)完善监管体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严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转变监督方式。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大数据资源,实施全过程、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制定信用评估和信息应用政策,运用黑名单、一票否决等手段,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市审监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监督工作的提示和预警,督促相关部门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强化社会舆论等第三方监督,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自律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市上成立审监委,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主管副主任担任,成员为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审监委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市审监委的日常事务,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业务指导,对交易中心进行管理和考核。市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工作,对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要求,市上已将平台整合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完成时限。为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落实到位,市上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总体要求,确定专人,细化责任,落实任务,明确重要节点时限,扎实推动各项具体工作。市发改委要发挥好牵头组织作用,及时督促,全面检查,定期通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市监察局对整合不力贻误工作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认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大在相关媒体的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面,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为扎实推进整合工作创造条件。要加强对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促进各项工作快速有序开展,确保按期完成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任务。



附件:宝鸡市公共资源整合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附件

宝鸡市公共资源整合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1.完成对有关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摸底、调查,结果报市发改委。(有关县区及市级部门,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完成对《宝鸡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上报审批工作。(市发改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3.拟定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备处组建文件,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市发改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4.比照省上机构组建方案,拟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组建方案,报市编委会研究审定。(市编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5.完成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址,提供必要配套设施。(市机关事务局、市发改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6.完成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清理、修订和完善。有关县区、市级部门自查,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与市发改委。(有关县区、市级部门,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7.完成交易平台建立,基本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4大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入统一平台。(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8.编制《宝鸡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市发改委,2016年7月底前完成)

9.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市发改委、市交易中心,2016年7月底前完成)

10.按照省上部署,整合相关部门分散建立的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与省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交易中心,2016年9月底前完成)

11.建立纠正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机制。(市发改委、市交易中心,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2.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和《陕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及省评标专家库、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格要求,推荐符合条件专家进入省级专家库。(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3.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各相关部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4.按照省上的要求,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进入平台进行交易。(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等,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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