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6〕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宝政发〔20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宝鸡市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
宝鸡市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
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为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强化矿山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根据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现制定我市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开发、综合利用、集约经营、安全生产、绿色发展,繁荣矿业经济,促进经济实现中高速增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一)矿业经济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到2020年,新增资源潜在价值超过650亿元,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
(二)矿业经济结构明显优化。矿山布局进一步优化,矿产深加工能力明显增强,能源矿产、有色(贵)金属、非金属矿产多元支撑的矿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总量减少40%,大中型矿山占比提高到20%;10万吨/年以下的采石矿山和5000万块/年以下的粘土砖瓦厂全部淘汰;大中型矿山“三率”全面达标;共伴生、难利用矿综合利用率大幅提升。
(四)矿山安全生产能力显著增强。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实时监控系统全面建成,事故总量大幅减少、重特大事故基本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矿业秩序全面好转。
(五)生态环境影响大幅降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逐步依法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尾矿、废渣利用率达60%以上,矿山废水、废气、粉尘排放全面达标,矿山人为重金属污染基本根治。
二、工作任务
以保障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建设绿色和谐矿山为载体,以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为抓手,促进矿业经济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路子,实现开发规模化、产业精细化、利用综合化、产品高端化。
(一)保发展、治粗放。
1.完善发展规划,优化资源开发格局。按照宝鸡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城乡建设规划,科学评估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划定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负责)。加快工业发展亟需的金属、非金属矿产、以及战略性新兴矿产勘探开发步伐,形成多元支撑的矿业发展格局(市国土局、市工信局负责)。
2.健全矿业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行矿业权市场化(市发改委、市国土局负责)。增强矿产资源开发调控能力,从严投放采矿权;建立矿业权有序退出机制,探索政府回购矿业权办法,不断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提高开发利用效率(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负责)。
3.持续加大找矿力度,切实保障资源需求。以整装勘查为载体,强力推进矿权、技术和资金三大找矿要素紧密结合。“十三五”期间,在已有3个整装勘查区的基础上,再优选一批成矿条件好、找矿潜力大的勘查区作为重点勘查区,努力实现找矿突破(市国土局、相关县人民政府负责)。
4.强化政策支持,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完善矿业投融资机制,推行矿业权抵押备案制度,拓宽融资渠道,化解矿山企业资金紧缺问题(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金融办负责);探索建立采矿权价款缴纳与储量消耗挂钩机制,以及与年度治理实施情况挂钩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机制,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二)保安全、治隐患。
1.推动资源整合,扭转散、小、弱、差局面。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矿山企业开采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同一矿体及邻近矿体的,逐步整合为一个矿山(市国土局、市安监局负责);对一个地区分散存在多个开采同一矿种的矿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走集团化发展路子;对各级政府已决定整合的矿山,予以停产整顿,直至达成整合协议,由新的重组企业合法生产(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保有资源量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小型矿山,一次核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关闭(市国土局、市安监局负责)。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逐步关闭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和损害生态环境的采石企业,特别是秦岭保护区范围内的采石场,审批前应在省级相关部门进行环评、林地使用、安全生产、利用方案及采矿许可等审批要件的审查性备案,到2018年底,全市采石场数量削减50%(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秦岭保护区范围内原则上禁止新设矿业权,确有需要开采的,应严格按程序审查(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负责)。
2.切实加大矿山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安全环境,提升安全装备,积极采用采空区、边坡和尾矿库监测系统、井下作业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严格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负责)。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工作区、生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夯实防治、预警责任;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煤炭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开采(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负责)。
3.全面排查矿山生产各类隐患。建立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常态机制。强化火工材料及选冶用化学制品运输、保存和使用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工作区、采空区、尾矿库、排土场等矿山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排查部门、人员责任,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的任务、范围;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实时登记,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坚决停产,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倒查责任,依法追究(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负责)。
4.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可行的查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市国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完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制度,在审查资料完备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20%的比率,对送检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报送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负责)。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重点解决隐患查治不认真、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行政处罚不严格等突出问题(市监察局负责)。
5.创新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市安监局负责),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控监测。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公安等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等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加强矿山地测机构和地测力量建设,强化矿山测量、矿山地质工作,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可靠的测绘数据保障(市国土局负责)。
(三)保生态、治污染。
1.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依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条件,从矿区规划、矿权设置、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规范管理、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创建企业文化等方面入手,逐项对标看齐,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实现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零排放,打造一批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绿色矿山(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负责)。
2.加强重要生态区域保护。严禁在国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区域一定范围内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对已有的矿业权,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限期退出或调整(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市安监局负责)。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强化安全监管,确保万无一失(市安监局负责)。推动相关县区组建综合执法局,实行联合执法,加大对秦岭、特别是秦岭北麓非法开采、建设的综合整治力度。对已发生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的重要生态区域,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责任主体实施环境修复和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项目筹资安排修复。
3.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建立矿山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全市矿山环境动态变化情况。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与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及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市环保局、市国土局负责)。坚决落实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相关保护和治理措施,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矿山企业,动用其保证金开展治理(市国土局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关闭老矿山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环境(矿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联合审查、首审负责,分类监管”原则,夯实各级政府、矿产开发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等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对经过依法审批的矿山项目,严格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对未经审批的,依据职能分工,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监管”,明晰监管责任。凡是占用耕地开展采掘或建设其他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管,并对滥采乱建乱挖行为进行查处;凡在规划的林地内采掘或建设项目,由林业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管,并对滥采乱挖乱建行为进行查处;凡在已有建设用地上开展采掘或建设项目,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管,并对滥采乱挖乱建行为进行查处;环境保护部门对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负主要监管责任,要按照“省级督查、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的重点矿山环境监管责任制,制定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一对一的监管,责任到人(市环保局负责)。加大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查处力度(市公安局),严禁毁坏林木、破坏山体的非法开采(市林业局、市公安局负责);强化河道挖沙采石监管,开展河道挖沙采石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市水利局、市公安局负责)。
5.强化环境准入管理。研究制定矿山及选矿企业环境管理、环境风险管控制度措施,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新建矿山不得通过审批;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已建矿山,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负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审批、新立矿业权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许可证发放与更换、使用林地许可等要件。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落实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及矿山企业,不得立项,不得发放和更换采矿许可证;未完成环保“三同时”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分解任务(2016年3月-2016年5月)。逐级进行“三保三治”行动动员部署,明确行动重点、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和相关具体要求。
(二)细化措施,集中治理(2016年6月-2017年12月)。分行业、分领域、分种类,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升级、推进整合、综合治理、改造提升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开展专项治理,全面完成安全隐患矿山整治任务。
(三)中期评估,完善提高(2018年1月-2018年6月)。由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评估小组,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梳理行动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补缺的措施和责任,对下一阶段治理工作进行部署。
(四)继续治理,巩固提升(2018年7月-2019年12月)。在总结前两年行动经验的基础上,对标检查,针对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措施、完善方案、深化治理,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格局。
(五)建章立制,总结验收(2020年1月-12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对照发现问题,以堵塞漏洞、健全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为目的,推动地方修法、立法,加强制度建设,巩固行动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由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参与的“三保三治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三保三治”行动中面临的问题,提高行动的整体一致性、联动协同性。具体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信息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参与,制订保发展、治粗放行动方案并抓好落实;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参与,制订保安全、治隐患行动方案并抓好落实;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参与,制订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三保三治”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确保取得实效。各部门的责任分工,按照“有规定从其规定,规定交叉重叠的合理划分,没规定的监管盲区归并到业务相近部门”的思路予以明确。方案中已将具体任务明确到了市级部门,同时有两个以上部门的,排在第一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县(区)在本级任务分工中照此办理。
(三)整合政策。对中省关于矿业经济发展、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理等方面的政策和项目资金进行有机整合,集中投放。各县区可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大政策、资金整合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四)协同工作。建立部门协调、线索移交工作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搞好工作联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要做到统筹兼顾,对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即时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书面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和系统治理效果。
(五)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开展“三保三治”行动的重大战略和现实意义,及时总结先进典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全社会支持开展整治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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