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5〕15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宝鸡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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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宝鸡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15〕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区人民武装部:

为了切实满足军人军属法律援助需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好部队和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确保社会和军队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37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法律援助领域,优化法律援助程序

1.法律援助对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把军人军属列入重点援助对象,及时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未成年弟妹等与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

2.法律援助范围。(1)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2)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3)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4)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法律援助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形势变化调整补充,确保及时把与军人军属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3.法律援助形式。(1)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提供法律意见、建议;(3)非诉讼事务调解与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4)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5)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4.军人军属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人员。(1)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2)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4)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参照军人条件执行。除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人员外,其他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应适当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 倍执行。

5.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与受理。在宝鸡市服役的军人(含宝鸡籍)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直接向所在部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所在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办理。在宝鸡市以外服役的宝鸡籍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由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发函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宝鸡军分区政治部安排相关人武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军属需要法律援助的,可直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或法律援助受理点提出申请,也可向镇(街)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提出。对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应优先受理,并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情况紧急的可先受理,后补办手续。

6.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处理时限。法律援助机构对军人军属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如下处理:对符合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应由本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给予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告知其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相关部队政治机关或申请人。对符合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条件、应由异地法律援助机构管辖的法律援助事项,引导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异地协作机制予以协助。

7.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有条件的驻宝团以上部队建立部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各县(区)人武部建立武装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镇(街)武装部可设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站)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联系点。依托各级公共服务中心(站)、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接受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初步审查后转交有管辖权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指定专人接受或转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要充分发挥“12348”法律援助咨询专线作用和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服务窗口作用,打造军人军属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的快速反应体系,构筑预防和化解军人军属矛盾纠纷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

8.落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履行受理、审查、指派等组织实施职责,根据军人军属案件性质、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和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提高案件办理专业水平。军地之间要积极主动对接,建立双向互动渠道,保持密切沟通联系。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申请,做初步审查后,按照属地或就近原则,交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二、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9.开展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部队单位要将法律援助纳入政工宣传内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印发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卡”给军人军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军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宣传周”等活动,在重大节日、新兵入营、执行重大作战、演习或安保任务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法律专家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深入军营,面对面提供法律咨询,也可组织部队官兵闲暇时间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实践活动,增强青年战士的法律观念。要利用军地网络平台、期刊等媒体开展常态性普法宣传,积极组织地方法律援助机构与军队法律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共建活动,帮助官兵普及法律知识。

10.提高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质量。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要设立“军人军属优先”导示牌,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事项受理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对因执行任务等原因,无法亲自到场申请法律援助的军人军属,可委托部队职能部门在核实人员身份的基础上,实行电话受理、上门服务等快捷措施方便官兵;对行动不便的伤、病、残、老等特殊困难的军人军属实行预约服务、上门服务。要采取日常法律咨询与定期组织集中咨询活动相结合,利用“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开通网上咨询、申请、受理等方式,及时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为官兵答疑解惑。要定期组织人员到部队等军人军属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引导军人军属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降低维权成本。对重大疑难案件,认真落实集体讨论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强跟踪检查,确保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服务效率和水平。

11.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好军人军属权益。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应及时向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军人军属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取得支持配合。要加强案前指派、案中旁听、案后回访、卷宗归档、质量评估等工作,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重大、疑难案件全程指导和督办制度。

12.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军地职能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强化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加强律师事务所与部队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对接,帮助部队培训法律骨干,提高其解决自身涉法问题的能力。要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案件台账登记、办案质量检查、情况通报、联席会议、考评奖惩等制度,及时分析问题,研究措施,总结经验,抓好工作落实。军队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审查关口,教育引导军人军属理解支持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促进军地之间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考评激励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先进经验,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三、加强法律援助工作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3.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军分区系统、驻宝部队要建立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以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重要补充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成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小组,市司法局主管法律援助工作局长、宝鸡军分区政治部宣保办负责人担任组长;军分区政治部宣保办、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证管理科,各县(区)司法局、武装部指定一名联络员为成员,负责办理、协调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事宜。各级政府要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双拥共建活动范畴,纳入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之中,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建立军地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搞好协调配合,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齐心协力抓好工作落实。

14.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把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加大经费投入,也可探索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基金,确保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各县区人武部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对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要多方筹措法律援助经费,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提供捐助,支持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

15.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建设。依托军地法律人才资源,通过选用招聘、专兼职相结合等办法,充实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力量。把军队律师培养摆在突出位置,通过组织军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军队法律顾问处与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共建活动等措施,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和联络员培训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业务培训规划。市司法局、宝鸡军分区政治部要联合举办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班,提高部队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熟练、无私奉献的军队法律援助队伍。





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军分区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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