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发〔2014〕33号《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优秀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1 07:07:37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优秀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政发〔2014〕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优秀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4日



宝鸡市优秀运动员安置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是指参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洲运动会比赛取得名次的运动员,参加全国运动会、锦标赛、冠军赛比赛(个人、团体)取得前五名,参加全省运动会和省年度比赛(个人、团体)取得第一名的近三年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优秀运动员采取入学深造、考核聘用、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多渠道安置形式。 

第二章 安置办法

第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拟录用优秀运动员安置意见。

第五条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推荐优秀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深造,不断提高优秀运动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 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聘优秀运动员;对特别急需的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专业岗位,也可视情况组织针对优秀运动员进行的专项招聘;凡对优秀运动员进行的考试,可采取直接考核面试的方式进行招聘,合格的安排到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从事体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积极鼓励优秀运动员自主择业,对自主择业的优秀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可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对自主创业的优秀运动员,享受相关自主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做好优秀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的综合训练、专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引导和鼓励他们参加教师资格证书、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及其他职业培训鉴定,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实施优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为他们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等项服务,切实帮助他们顺利实现职业转换。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优秀运动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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