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20〕13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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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20〕13号








延规〔2020〕008-市政办00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

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

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延政发〔2020〕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灾后重建、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等)取得,由政府、财政或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且具备经营性质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财政委托运营”的管理体制,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效益优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经营性资产范围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经营性资产:

(一)所属资产整体或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

(二)因机构改革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闲置并具备经营性资产条件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转为经营性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物资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份、股权等;

(四)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并上缴的经营性资产;

(五)市政府或财政部门依法确定为经营性资产的其它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

第三章 统一监管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延安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承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有经营收益的国有资产及办公用房超出规定标准且可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纳入统一管理。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中已签订出租合同或协议的经营资产,租赁期限在二十年以内的,移交集中管理后,仍旧按照双方签订的原合同执行,但需变更出租主体。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按照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

第九条 经营性资产纳入统一管理后,不得作为资本金注入各类企业。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国资中心具体承担经营性资产市场化运营工作。运营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以出售、租赁等方式运营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拍卖、招租等竞争性模式实现运营收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 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租赁价格管理,因特殊原因暂不纳入公开竞租的经营性资产,必须依规进行市场评估定价,严格按评估价格签订和执行合同。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期限按承租方装修投入大小确定,原则上为1-5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改造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投资且未纳入城市或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的资产,租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产生的管理费、维修费、税金等支出,由市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经营性资产所在地单位要保障经营用水、用电、用气和用暖,费用由承租户承担。经营性资产公用设施的日常维修、维护由国资中心负责,其余部分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由承租户负责。

第十六条 具备完全产权已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由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原有产权证变更登记,统一进行市场化运营。

第十七条 具备完全产权未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经营权,原产权单位配合,向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达到盘活经营性资产的目标。

第十八条 不具备独立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暂不实行产权划转,由财政部门进行市场化运营,待逐步完善产权后再进行产权划转。

第十九条 国资中心具体负责经营性资产的账实清查、资产评估、资产移交、合约审定、业务指导等,确保资产统一监管工作高效有序、合法依规。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待确定的、规定移交的、已移交的经营性资产,转变为办公及其他非经营用途。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已确定属于经营性资产的转为非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二条 市级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国资中心提交经营性资产转非经营性资产专项报告。

(二)审核。国资中心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对单位申请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摸底调研,形成专项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审批。市财政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重大和特殊事项,形成意见上报市政府。

(四)实施。国资中心根据市政府或市财政局的审批和批复意见,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移交资产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移交统一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办法,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监督,对经营性资产运营进行跟踪问效。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营性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经营性资产运营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追责问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一)阻碍、拖延、推诿经营性资产集中管理工作的推进或以各种理由拒绝移交经营性资产的;

(二)不按要求进行经营性资产登记、填报报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

(三)未经许可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用于办公及其他用途的;

(四)擅自转移、隐匿、私分、处置经营性资产及收益和非法变更经营性资产权属的;

(五)以各种名目侵占经营性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0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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