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20〕1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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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2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刚性约束,化解超概难题,解决超概顽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最大效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本着过“紧日子”的原则,根据《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延政办发〔2019〕15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

(一)项目主管及建设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把好前期工作成果关口,并对成果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依法依规、择优选定项目前期工作的服务单位,保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成果科学、准确、完整和规范,其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符合工程实际,满足功能要求。

项目单位应加强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初步设计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投资的框架内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在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的框架内实行限额设计。

(二)投资主管或审批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部门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地方财力等因素,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及社会效益、投资额度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市政府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评审中心)对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实行提前介入、前置审查,协助项目单位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质量把控,促进初步设计的技术性、经济性及概算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助力项目整体推进。

根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定位、功能设置、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等,对初步设计进行综合研判,对套图设计、超标设计、保守设计、超常规设计及其它不合规、不合理设计提出修正意见;对概算进行预审,对因设计功能不全、设计图纸缺失等造成的缺项、漏项或套概算报审、不执行概算定额及其它计价规则编制概算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修正及指导意见提交初步设计审查会讨论。

对项目单位存在所委托服务单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深度和质量要求的,未达到使用功能要求的,未进行限额设计的,未按照初步设计审查会意见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编制概算超过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等行为,审批部门和市政府评审中心不予接收。

二、依法依规审查概算

(四)市政府评审中心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加强概算的合法性、规范性审查力度。审查初步设计及其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审查初步设计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基础上,重点进行概算与初步设计一致性的审查,杜绝功能性缺项、漏项、增项等问题。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概算审查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计取费用、套用定额,合理合规运用材料信息价格,保证概算审查的合法、规范、准确及完整。

三、强化概算执行过程监管

(五)项目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和概算执行的主体责任。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任何单位、任何环节不得突破,保证概算的严肃性,强化概算刚性约束。

(六)发改、财政、审计、住建及市政府评审中心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大对项目概算执行的监管力度,加强事中监管。在施工图设计、招标、土石方工程、基础、主体工程、建筑装饰、材料设备采购安装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稽查、审计或跟踪问效,发现有违规超概算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给项目单位予以提醒、建议、告诫、警示或通报项目主管部门,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必要时纳入政府督查或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监督问责,采取一切必要且有效手段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将有超概算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七)一般性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及局部地基处理、一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和预防措施费用、材料及设备价格小幅上涨、调整幅度不大的人工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的政策性调整等原因造成的增加投资,在工程基本预备费中予以调剂。

(八)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履行事前调概审查审批程序,在建安工程量完成80%之内履行事中调概审查审批程序。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的基础处理、重大政策性调整人工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物价大幅上涨等客观原因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加概算投资的,进行事前、事中概算调整。

(九)对于项目单位擅自实施批准设计外工程、扩大建设规模、“搭车建设”、改变使用功能、提高建筑装饰标准、提高设备购置标准等主观因素造成概算投资增加,且未履行事前、事中调概审查审批程序的,审批部门和市政府评审中心不予接收,一律不予事后调概。

(十)对于已完工且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事后调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审批部门受理调概事项,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将项目调整概算书推送市政府评审中心进行审查,审批部门依据审查结果提出调整概算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对本意见施行之前遗留项目的概算调整,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履行相关审查审批程序。

四、加大考核问责力度

(十一)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市政府评审中心每年对承担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的概算管理、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中综合运用。

(十二)落实责任追究。对项目单位未经批准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超概算情形特别严重的,建议市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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