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9〕12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师德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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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师德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9〕12号








延规〔2019〕009-市政办002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延安市师德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延安市师德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全面提高师德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监督

第三条 县区政府对本县区师德建设管理负总责,组织协调教育、人社等部门,共同做好师德建设管理工作。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县区师德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师德教育、培训和管理,建立师德档案,加强督促检查。

组织、人社等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师德建设管理政策措施,将师德建设纳入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和教师年度考核。

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师德建设管理进行督导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专项督导。

第四条 学校要设立师德建设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师德管理制度,配备工作人员。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把师德建设管理纳入校长绩效考核,所占分值比例不低于5%。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设立师德师风投诉举报电话、信箱、邮箱或微博、微信公众号,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和查处师德师风方面投诉举报问题。

第七条 对引起公众和媒体关注的师德师风问题,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调查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调查处理情况。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要开展师德师风专题教育,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一法一规范”,观看警示教育片;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师德报告或讲座。

第九条 学校要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教育体系,记入教师培训学时。教师全员暑期师德专题培训、新教师岗前师德培训和班主任上岗培训学时分别不少于10、20和30学时。

第十条 学校每学年初要开展师德宣誓和师德承诺活动,组织教师在国旗下宣誓,每位教师须提交师德承诺书。

第十一条 师德承诺书主要包括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内容。承诺书由学校审核盖章,教师签字确认,承诺事项纳入本人师德考核。

第十二条 师德承诺书要通过学校橱窗、长廊、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接受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师德考核工作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校具体实施,每学年末进行一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师德考核工作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县区师德考核工作须于4月20日前完成,4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师德考核评价办法,学校要制定具体考核评价方案。师德考核主要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方面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要成立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和教师代表为成员,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所占比例不低于40%。

第十七条 师德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不合格(69分及以下)四个等次。

(一)教师评议(20分)。学校以年级组或教研组为单位,组织教师集体评议。

(二)学生评议(30分)。学校以问卷调查、征求意见、个别谈话等方式,组织学生进行评议。

(三)家长评议(30分)。学校以召开家长会、问卷调查、家访、电话调查等方式,组织学生家长进行评议。

(四)学校评议(20分)。学校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每位教师师德情况进行评议。

(五)综合评定。学校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单项评议情况,综合评价并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建立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师德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体罚、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师德考核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向每一位教师反馈考核结果及评价意见。教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师德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奖惩处理

第二十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组织开展一次师德先进评选活动和师德模范宣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师德考核优秀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二十二条 教师任现职期间师德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以上,方可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近3年内师德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方可参加骨干教师认定、评先评优。

第二十三条 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骨干教师认定的资格,不得享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

第二十四条 教师发生师德师风问题的,由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教师师德师风问题的处理要严格依照有关党纪法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进行。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他处理,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教师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二十八条 教师因师德师风问题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市、县区政府和教育、人社部门授予的各项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德师风问题,视为重大师德师风问题,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造成恶劣影响。

(二)被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上处理。

(三)被司法机关作出行政拘留或刑事处罚。

(四)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第三十条 县区如发生重大师德师风问题,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报请市政府审核后,采取通报、约谈、诫勉谈话等方式,对县区政府、学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如发生重大师德师风问题,在当年度的考核中予以“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校长进行问责,由学校主管部门取消校长当年职级工资待遇,3年内不得晋升职级。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时完成师德考核工作或未按时报送师德考核结果的县区、学校,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暂停受理其当年度的职称评审、达标验收等方面申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要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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