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8〕25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8〕25号
延规〔2018〕033-市政办01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延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和根据分工主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各县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组织应诉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分管市长、县区长签字批准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及时确定行政诉讼出庭应诉人员、组织诉讼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拟定答辩状、代理意见及其相应证据材料履行审查义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答辩状;
(二)作出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六)人民法院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庭的,必须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五)尊重庭审法官和诉讼参与人。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办。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在行政诉状副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或司法建议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诉状副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或司法建议书复印件连同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分析制度,对行政行为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败诉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问题和不足,及时整改,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全市行政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年终目标责任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一)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载明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或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二)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情况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未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
(四)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
(五)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应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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