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政办发〔2018〕35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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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延政办发〔2018〕35号








延规〔2018〕041-市政办01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做好我市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实施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具体项目,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让老年人享受到更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真正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二)基本原则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党委和政府在统筹规划、示范引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坚持社会参与、全民行动,注重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专业化、多元化照顾服务。

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合理确定照顾服务对象、内容和标准,重点关注高龄、失能、贫困、伤残、计划生育等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需求。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坚持量力而行、稳步推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为逐步扩大照顾服务范围积累经验。

政策衔接,强化服务。注重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政策制度有效衔接,统筹各类服务资源,形成保障合力,让老年人享受更多优质、便捷、公平、安全的优先优惠服务。

城乡统筹,和谐共融。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配置力度,提高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留守老年人照顾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强化照顾服务过程中的代际支持,营造互尊互爱互助的良好氛围,增进社会和谐。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政策与资助经济困难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政策。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定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给予全额救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

(三)落实失独家庭养老安置制度。对60周岁及以上失独家庭夫妇全部纳入养老安置范围。按照就地、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由户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安置在当地公立养老机构生活,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对于个人自愿入住非公立养老机构的,其费用按照公立养老机构费用标准,由县级财政直接拨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自愿居家养老,且生活有困难、失能半失能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培育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大力推行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发展。建立以“四社联动”为骨干的养老服务模式,提升多元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推广智能居家养老模式落地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开展日间照料送餐、陪护等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精准、个性、专业的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延伸服务,为居家的行动不便、空巢和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快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指导所在地乡镇(街道)监督相关单位将该设施用于养老服务。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移交所在地乡镇(街道)统一调配使用。推广宜川县云岩镇辛户村的经验,充分利用农村闲置资源建设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农村互助幸福院覆盖80%的农村社区。(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老年人随迁落户政策。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外省市户籍老年人,已办理退休手续,符合落户条件,并取得我市户籍的,可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等)

(七)推进老年宜居社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整合利用和功能发挥。支持在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公共区、社区养老服务场所配备康复护理设施设备和器材。支持适老住宅建设,推进老年人住宅进行适老化设施改造,优先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办、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残联、市老龄办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广泛开展敬老月活动。深化敬老月活动,坚持每月组织开展上门巡访慰问困难、高龄、失能、空巢老人等活动,并建立档案,对空巢、失能、高龄等特殊老年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社会志愿者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志愿者与困难、高龄、失能、空巢老人进行结对帮扶,开展关爱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文关怀、助人自助的专业优势,及时为高龄、失能、空巢老人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代际沟通、社会融入等服务。(责任单位: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服务。充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开辟老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贫困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依规给予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免费为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提供遗嘱咨询、遗嘱公证、遗嘱保管服务。对70周岁(含)以上和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追索赡养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积极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老年人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等)

(十)落实老年人公共服务政策。继续实施我市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进入旅游景点等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的使用管理,方便老年人出行。机场、车站等应当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机场、车站、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并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优先进站、无障碍设施通道,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且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重点候车(机)区、爱心座椅、轮椅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交运局、西安铁路局延安车务段、延安机场等)

(十一)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全面提升机构层面医养结合,加大医保扶持力度。养老机构开办的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定点管理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协议定点管理;社区卫生院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全面推行家庭医生与辖区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免费为辖区老年人体检、建立电子健康档案。鼓励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且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家庭医生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医疗服务项目,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全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办、市老龄办等)

(十二)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和医保异地结算制度,健全高龄补贴制度。全面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异地退休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和异地转诊三类老年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研究建立针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及服务补贴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减轻其护理经济负担。加快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优待服务动态监控,确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延安保监分局等)

(十三)大力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利用空余床位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公办福利机构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充分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空余床位积极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不得使公共资源闲置浪费。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公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参照八一敬老院开展社会化养老的模式,由结算中心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盈余部分专项用于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维护,不得挪作它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

(十四)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以购买培训服务的形式,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丰富课程资源和活动形式,积极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养生保健、心理健康、职业技能、法律法规、生命尊严等方面教育,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场所、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倡导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弘扬社会正能量,鼓励老年人发挥余热、依法依规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改善自身生活,实现自我价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等)

(十五)大力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孝文化。强化家庭在老年人赡养与关爱服务中的主体责任,倡导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共同生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责任。对患有严重疾病、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应有专人照顾护理。要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抚养人的守法意识,对于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公安局等,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快发展老年教育。老年教育资源要面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充分发挥老年远程学习网、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和多层级办学优势,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推动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完善“老年大学-老年学校-(社区)”办学体系。加强老年大学建设,指导和引领老年教育的发展。到2020年,各县区至少建成1所高水平的老年大学,发挥引领、指导、服务作用;各街道办、各乡镇至少举办1所老年学校,作为本街道(乡镇)老年教育的主要场所;有条件的图书馆设立老年人服务专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为老年人阅读和借还图书提供便利。满足老年人就近便利学习的需求。(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老干局、市老龄办、市文广局等)

(十七)建立老年人信息台账与留守独居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定期对辖区老年人进行排查摸底,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独居老年人,准确掌握辖区老年人的数量规模、经济来源、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县为单位,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统筹指导,由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建立留守独居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每季度上门走访、探望留守独居老年人,及时了解和评估留守独居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推广宝塔区“一岗双助”经验,为有需要的留守独居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切实防范留守独居老年人生活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和民心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二)健全保障机制。市、县两级财政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彩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依据相关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积极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健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妥善解决照顾服务过程中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强化问责机制,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2018 年10月15日起施行,2023年10月15日废止。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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