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6〕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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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16〕16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34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00元/立方米。
二、2015年10-12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3.58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19元/立方米。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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