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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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2016.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5年3月26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印尼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议定书自2016年3月16日起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议定书于2015年3月26日在北京签署。
议定书对《协定》第八条(海运和空运)进行了修订,规定两国对从事国际运输的对方国家航空企业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该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两国经贸往来与合作。
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自2016年3月16日起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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