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4-11-29 01:48: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93号                        2014.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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