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4-11-29 01:51: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2014.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下载: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 |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简称) | 提高幅度(元/升) |
27101210 |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 0.12 |
27101220 | 石脑油 | 0.12 |
27101230 |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 0.12 |
27101911 | 航空煤油 | 0.14 |
27101912 | 灯用煤油 | 0.14 |
27101919 |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 0.14 |
27101922 | 5-7号燃料油 | 0.14 |
27101923 | 柴油 | 0.14 |
27101929 | 其他燃料油 | 0.14 |
27101991 | 润滑油 | 0.12 |
27101992 | 润滑脂 | 0.12 |
27101993 | 润滑油基础油 | 0.12 |
27101999 |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 0.14 |
27102000 |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 0.14 |
ex38260000 |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 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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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财税[2014]94号,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 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