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函〔2016〕24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过渡期限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5-01 23:01:4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发票过渡期限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6〕246号                  2016-4-28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现对我省普通发票的过渡期限明确如下: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包括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机关领取的通用机打发票可继续使用原开具系统开具。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冠名发票),包括路桥通行、门票和其他冠名发票,经省国税局确定,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过渡期内,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的同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并行开具使用。

过渡期结束后,营改增纳税人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应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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