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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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事项》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2016-04-22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做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发票衔接工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现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当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大连市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试点纳税人应当于2016年7月31日(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于2016年9月3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用簿、已使用和未使用的上述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交验、缴销等相关事宜。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涉税事宜办税指南〉的公告》第四条第8款第(1)项第一目和第四条第8款第(2)项第一目同时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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