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6〕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7-02 03:08: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总函〔2016〕267号         2016.6.11

 

 



一、调查对象

凡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当前为开业状态,不论有无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均须参加调查。

个体工商户不需要进行申报。

二、调查时间

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20日

三、填报要求

(一)有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应根据《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的具体内容和填表说明逐项填报;没有减免税的企业,也需填写《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中的基本信息,进行零报告。

(二)2016年营改增扩围后,地税局移交给国税局的企业纳税人2015年度营业税减免测算工作由地税局布置调查,其他填报事项按(一)规定填报。

(三)请被调查的企业纳税人认真如实填报《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四、报送方式

(一)使用电子申报的企业纳税人,在电子申报客户端软件中正确填制后上报电子数据(客户端自动生成dat或zip格式)。上报时间:7月1日至7月15日。

(二)不使用电子申报的企业纳税人,自7月15日起通过网站下载方式或到纳税服务厅拷取方式获取调查表电子模板,填制完成后报送《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xls格式)到主管税务机关。上报时间:7月15日至7月20日。

五、企业减免税调查表下载地址

《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及相关说明文档下载路径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