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软件企业认定的税务风险和问题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文的发布,预示着软件企业认定工作进入新的征程。新的软件企业认定办法较之前的认定标准及流程更加严格。此文旨在将软件企业认定的标准及相关知识点作一梳理,以便企业更全面了解新标准下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一、 软件企业认定参考依据
国发[2011]4号 |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1]100号 |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2]27号 |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公告2012年第19号 |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19号公告解读文件 |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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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43号 |
《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二、 新标准下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一)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企业范围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由上述规定可知,欲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同时,还必须满足软件企业相关要件并经认定机构批准并取得证书的企业。
(二)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27号文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包括:“两免三减半”的定期减免、优惠税率、职工培训费用扣除、外购软件折旧摊销奖励以及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处理。
以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1、“两免三减半”及优惠税率
企业类型 |
优惠政策 |
新办符合条件软件企业 | 两免三减半 |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 |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1)“新办企业”的标准
根据《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结合27号文的最新要求,能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如下: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根据27号文的要求,“新办”的时间要求为2011年1月1日后。
(2)“两免三减半”的说明
根据27号文的规定,两免三减半指的是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017年12月31日前),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27号文还规定了企业获利年度、获得资质时间与定期减免税开始期的关系:
如果企业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
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举例说明如下:如企业2014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则其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时间和定期减免的关系如下:
企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认定的时间 |
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 |
2014年5月31日之前 | 免 | 免 | 12.5% | 12.5% | 12.5% |
2014年6月 | 25% | 免 | 12.5% | 12.5% | 12.5% |
(3)获利年度的说明
根据43号公告的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由此可知,享受软件企业免税政策是从企业应纳所得税不为零的当年起算。从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年度起连续五年,不因亏损而递延优惠期间。
2、职工培训费用扣除
27号文明确,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的规定,上述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1)如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无法准确划分,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如职工培训费可以准确划分,则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除却职工培训费的部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外购软件折旧摊销奖励与不征税收入
(1)符合条件的外购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三、 新标准下软件企业认定的基本要件
企业成立条件 | 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法人企业; |
学历结构 |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
核心技术 |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
研发费用 |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统计口径需要按照加计扣除标准。 |
销售收入 | 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
业务范围 |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是指软件企业从事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品开发并销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等技术服务收入 |
其他资质要求 |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
四、 软件企业认定应提交的资料
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4、 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5、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 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
8、 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9、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五、 新旧政策的补充衔接问题
结合27号文、19号公告和43号公告,64号文等相关文件的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企业如符合条件,亦可依照旧有的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有关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总结如下:
成立时间 |
软件企业认定 |
其他条件 |
认定管理与年审依据 |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
2010年12月31日前成立 |
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认定软件企业的 |
|
旧办法 认定与年审 |
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剩余期满 |
按照旧办法已经认定为软件企业的 |
64号文出台前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未满 |
旧办法年审 |
继续享受至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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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号文出台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手续 |
新办法重新认定与年审 |
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剩余期满 |
||
所得税减免期已满 |
新办法重新认定与年审 |
无 |
||
201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 |
按照旧办法完成认定 |
|
新办法重新认定与年审 |
自获利年度起(2017年以前)两免三减半 |
六、 年审制度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需要提交的资料跟新认定提交的资料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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