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浏览量:          时间:2016-08-02 23:44:5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7-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如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7年2月28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二、试点纳税人既购进玉米生产玉米淀粉,又购进其他农产品原材料或生产其他产品,不能适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的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统一扣除标准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xls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试点纳税人申请表.xls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8日
 

 

 


关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以下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背景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关于在玉米淀粉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自2016年8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玉米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为配套做好试点行业政策过渡和有关征收管理工作,省国税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等规定,发布《公告》对有关税收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为避免农产品进项税额重复抵扣,明确“试点纳税人应自实行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考虑部分纳税人库存较大,一次转出形成应纳税额较大的实际情况,本着简化手续、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减轻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公告规定如试点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7年2月28日前分期转出缴纳。

(二)个别产品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核定问题。试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中,因为原材料和产品种类较多,除购进玉米生产玉米淀粉外,又购进其他农产品原材料或生产其他产品,会出现无法适用全省统一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的情形,对此问题《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可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核定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按规定程序审定。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是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补充性公告,施行日期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一致,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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