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9-14 01:27:12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6〕38号 2016-0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税务总局调整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内容,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现将调整后的“发票认证”事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发票 认证”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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