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浏览量: 时间:2015-01-02 03:36:00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12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250毫升(不含)以下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税目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进行了调整,制定本《公告》。
一、由于“酒及酒精”税目中“酒精”子目取消,《公告》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了申报表及其附表中“酒精”有关栏次和内容。在调整表式同时,“公告”对申报表填写说明也进行了修改。
二、根据缩小“摩托车”税目征收范围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的需要,《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上述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rar 文件
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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