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条款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19-11-24 22:04:5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2月1日起第二条第(二)项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对原增值税发票系统进行了整合升级,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至此,依托升级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了开具、认证过程的全监控。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后,国家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及其电子底账系统的大数据进行风险比对识别。已经先后下发15批风险企业名单,要求县级国税机关逐票进行风险应对管理。

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实际上是要求各地国税机关进行风险应对过程中,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精神、强化执行力、坚决打击虚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

76号公告是一个重磅文件,除了明确对已经取得的走逃(失联)纳税人开具的进项发票抵扣的处理办法以外,更重要的是提醒纳税人不可存侥幸心理,从非法渠道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对走逃(失联)企业的定性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是税务机关通过征管手段无法查实企业法人代表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实际上特指:通过虚假、欺骗手段注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牟利的企业。此类型企业往往在短时期内大量开票,提供给受票方认证抵扣,在纳税申报期前走逃、失联的纳税人。

此类企业特点:注册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并不相符,注册法人代表年纪往往过小或过大,其户籍登记地与企业注册地并不一致。

受票人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查询,避免遭遇此类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异常抵扣凭证的情形(以下条件符全其中一种即可)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例如:购进取得进项发票品名水产品,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票品名为建材);

2.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例如:购进棉花用于生产布匹,实际上企业没有生产设备,或者没有电费进项发票用于抵扣,或者自己不生产又没有委托加工情形的);

3.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注意:本条款看似复杂,实际上就是一个意思:开出专用发票,但是实际上没有申报纳税)。

(三)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用发票如何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此前,各地税务机关执法尺度不一,并没有一律要求先作进项转出)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4.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纳税人应如何防范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异常抵扣发票

(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切不可违法购票。

(二)加强采购流程管理,对于价格明显偏低、物流成本半径以外的货物,尽可能不要采购。采购内控制度必须保证货流、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

(三)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供货企业信息,通过身份证核实供货企业业务员身份,对陌生供货单位合理设定付款期限,至少应在抵扣发票开具50日后方可付款。

(四)取得进项发票后及时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信息。

(五)一经发现取得异常抵扣凭证,应立即自行作进项转出,避免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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