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修订为“试点纳税人认为前述
规定不符合其实际的,可以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在确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重复抵扣的前提下,依据合理的分配计算方法,准确、详细计算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妥善保管有关计算数据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纱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第八条第一款修订为“试点纳税人产品种类较多、结构复杂,按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确有困难的,可提出适用其他合理计算方法”。
三、《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皮革鞣制加工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修订为“试点纳税人认为前述规定不符合其实际的,可以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在确保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重复抵扣的前提下,依据合理的分配计算方法,准确、详细计算应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妥善保管有关计算数据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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