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浏览量:          时间:2015-01-10 01:59: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2014.12.31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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