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纳便函[2014]258号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答复税总发〔2014〕14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答复税总发〔2014〕14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税总纳便函〔2014〕258号 2014.12.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近日,我司陆续收到一些省、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来电,询问如何理解和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15日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48号)中有关“对取消的涉税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按照有序承接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对此,经研究,统一答复如下:
一、税总发〔2014〕148号是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发[2014]27号和国发〔2014〕50号精神的文件。根据国发〔2014〕27号规定,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属于被取消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范畴。
二、为了贯彻落实国发[2014]27号中有关“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精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4年8月14日下发了《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就取消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后续工作做了原则规定,其中提到“有序承接”问题。
三、为了做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取消后的政策衔接和过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2014年9月2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4号),明确两部、局正在研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开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和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中国机构编制网对此也有公示,目前没有明确取消。
请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切实履行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职责,按照有序承接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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