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依据2021年3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证券类准备金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4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4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类准备金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关于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批复》(证监函〔2009〕407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财政部令第129号)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016〕26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2016年12月8日前按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财政部令第129号)和《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016〕26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至亿分之十的比例(2016年12月8日前按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同时废止。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21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 2018-08-3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 2018-07-12《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下放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 2017-10-18税总函〔2017〕4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 2017-07-18《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采用二维码便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全文
- 2017-06-1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 2017-06-1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废止增值税2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2017-06-1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省市级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 2017-06-16粤国税函〔2017〕14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2017-06-1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 2017-06-1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 财税〔2014〕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 教研〔2020〕13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财办建〔2021〕23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
- 商财发〔2021〕39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 《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2021年修订版全文)证监会公告〔2021〕7号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版全文)证监会令第183号
- 财办会〔2021〕4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 甘政办发〔2021〕1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