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7〕44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国税发〔2017〕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升思想认识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实施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提升创新驱动力的重要举措。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含金量高,广受社会关注,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必将有力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务部门承担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落实税收政策的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激励创业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同时也要对依法落实政策、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保持清醒认识。
二、突出扶持培育
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地在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的同时,履行好部门职责,强化对企业的培育孵化,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精心选取培育对象,帮助企业从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逐步完善,真正促成企业达到政策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并最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充分释放政策红利,推动企业创新,做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基数规模。
三、注重政策宣传
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税务网站、12366热线、电子宣传屏幕、税企互动平台、短信推送平台、办税服务场所、纳税人学校等多种载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宣传,方便相关企业了解政策精神、获取政策内容。同时,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纳入税收服务大局的整体工作中,利用广播电视、门户网站、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提高宣传的层次,扩大宣传的影响,努力让全社会广泛认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吸引、带动更多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向发展。
四、加强培训辅导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各级税务机关既要开展系统内部培训,着力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又要注重对纳税人的辅导,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政策的具体规定。在对纳税人进行培训辅导的过程中,应注意强调以下内容:在研发组织管理方面,建议企业制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设立内部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在人员管理方面,建议企业对科技人员进行单独管理,准确统计科技人员参与的研发项目和工作时间;在财务管理方面,建议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照规定归集和核算。
五、优化纳税服务
要通过采取包保服务和“一对一”措施、建立健全联系人制度等方法,了解纳税人涉税需求,变纳税人上门为税务机关主动对接,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规定及管理要求,比对分析企业财务核算及涉税处理等方面的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完善建议,由简单的提供政策告知服务转变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
六、密切部门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在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又要保持沟通,处理好与科技、财政等部门的关系。对于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科技、财政部门进行研究,妥善解决,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管理工作,确保政策全面落地。
七、完善认定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税务机关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企业申报材料中有关财务数据及相关涉税处理。各地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严格审核,认真把关,防范风险。
八、加强申报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九、强化后续管理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规定重新认定。
十、注意跟踪反馈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要主动深入企业一线实地开展跟踪调研,了解企业发展目标规划、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涉税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同时,及时掌握企业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政策建议,并及时反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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