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浏览量:          时间:2017-06-12 03:30: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5〕192号

 

 




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第一条第(一)项自2016年5月27日起废止。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本文第二条自2012年8月1日起废止。

3、根据国税发〔20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自2009年2月2日起失效。

4、根据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第一条(二)、(四)、(五)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本条款失效〕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本句话失效〕)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本条款失效〕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全文废止】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此条款为“三流一致”的源头)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本条款失效〕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

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五)〔本条款失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本条失效〕关于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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