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1-31 02:24: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


税总函[2014]545号                       2014-1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建立一年来,在税务总局指导下,上海自贸区国家(地方)税务局试行“办税一网通”十项创新服务措施,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和支持。经过审慎评估,十项措施均已纳入《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其中二项已在全国复制推广,五项已具备在全国复制推广的条件,另外三项也可在一定范围内试行复制推广。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向全国税务系统复制推广。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予以复制推广,推广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17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



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切实服务好广大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分步骤、分层次逐步向全国税务系统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按照“积极稳妥、风险可控、分步推广、逐步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复制推广各项措施。

按照“点到点”要求,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在具备与上海自贸区相类似条件的特定区域复制推广;按照“点到线”要求,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在上海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按照“点到面”要求,将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分步、逐项推广到全国其他地区。各地应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创造复制推广条件。

二、业务描述及复制推广条件

(一)网上自动赋码

1.业务描述。网上自动赋码即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是指纳入并联审批的纳税人在进行开业登记时,不再报送各类税务附报资料,由原先纳税人发起税务登记申请转变为税务机关根据工商、质监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由系统自动赋予税务登记号码;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出示的基础信息资料进行“免填单”式信息采集,并开展常用办税事项告知、税种及发票核定、办税操作辅导等“一站式”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税务登记查询平台,查询自身税务登记信息。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的纳税人设立登记须纳入工商、质监并联审批流程,并与税务登记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在税务网站建立税务登记自动赋码查询平台。

(二)电子发票网上应用

1.业务描述。电子发票网上应用是指推行电商企业和有条件使用电子发票企业的电子发票应用;将受票方由个人消费者扩大到企业单位。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纳税人具有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开票端符合税务部门电子发票开票系统对接要求。

(三)网上自主办税

1.业务描述。网上自主办税是指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申报系统”等网上办税平台,逐步实现纳税人常用办税事项的网上办理。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建立网上办税平台,符合网上安全规范,实现网上受理出件。

(四)网上区域通办

1.业务描述。网上区域通办即涉税事项网上区域通办,是指纳税人可以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任意办税服务点办理各类税收业务事项。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具有规范统一的办税服务标准,服务受理点的各办税信息系统能统一、兼容、共享。

(五)网上直接认定

1.业务描述。网上直接认定即网上资格认定,是指对新办企业取消辅导期,在网上办税平台直接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受理和出件;办结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5个工作日。

2.可复制推广条件。鉴于税务总局将在2015年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制度作出改革调整,复制推广地区可按照改革调整后的制度规定开展网上直接认定。

(六)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

1.业务描述。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即网上非贸管理,是指对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事项,根据企业以往备案情况和诚信状况,对非居民企业合同项目备案,不再重复审查,所需材料由纳税人自行保管,税务机关备查;建立非贸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备案、网上申报、网上扣款等非居民纳税人涉税服务。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应建立网上办税平台和网上非贸管理系统,实现非贸的全流程网上办理,并与国家金库协调联动。

(七)网上按季申报

1.业务描述。网上按季申报是指享受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的洋山保税港区纳税人,可以由原来的按月申报转变为网上按季申报,并在申报后享受退税优惠政策;放宽单次发票领用量,对纳税信用度高的一般纳税人允许一次领用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可复制推广条件。本项目仅适用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的纳税人。

(八)网上审批备案

1.业务描述。网上审批备案即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是指公布涉税审批、备案事项清单,纳税人对清单内事项根据现有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网上报送,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网上办理并为纳税人提供进度查询服务。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应公布审批和备案事项清单,建立网上办税受理平台并符合网上安全规范。

(九)纳税信用网上评价

1.业务描述。纳税信用网上评价即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分析、评价纳税人的信用信息,得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在网上可查询自身纳税信用等级;有条件地区可与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征信平台对接,实现纳税人信用信息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利用。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应建立专门的纳税信用管理系统;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可在网上公开查询。

(十)创新网上服务

1.业务描述。创新网上服务即涉税事项网上服务体验,是指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信息网上收集、纳税人需求网上采集;对纳税人开展网上涉税信息推送、提醒;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信息查询等主动服务。

2.可复制推广条件。复制推广地区应建立网上办税服务厅、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办税设备、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税企邮箱等网络服务平台,畅通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沟通渠道。

三、复制推广范围和步骤

(一)“网上区域通办”和“创新网上服务”两个项目已经陆续在全国复制推广,各地应根据税务信息化建设进展和纳税服务优化情况,逐步拓展“网上区域通办”的区域范围和涉税事项,增加涉税事项网上服务体验的项目。

(二)“纳税信用网上评价”项目自2015年1月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网上直接认定”项目在2015年内根据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制度的调整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

(四)“网上自主办税” 自2014年10月起在上海全市推广,自2015年1月起在苏州工业园区推广;自2015年7月起,由全国省会以上城市、国家级高新技术、经济技术、经济开发、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逐步推广。

(五)“网上审批备案”自2015年1月起在苏州工业园区推广,自2015年7月起,在全国省会以上城市、国家级高新技术、经济技术、经济开发、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逐步推广。

(六)“网上自动赋码”项目自2015年1月起在上海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推广;2015年7月起在具备条件且经税务总局认可的高新技术、经济技术、经济开发、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区域逐步推广。

(七) “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电子发票网上应用”、 “网上按季申报”三个项目自2015年1月起在上海浦东新区分步、逐项做进一步检验或开展压力测试,视检验或测试情况经税务总局认可后,于2015年内择机在苏州工业园区等符合条件地区推广。

四、相关要求

(一)全国税务系统要认真落实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及时跟踪研究和解决复制推广中的难点问题。

(二)上海市及自贸区税务机关要不断深化创新税收服务,进一步研究上海自贸区税收管理制度创新措施,为下一步持续推出新的制度创新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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