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问答
一、国家税务总局第35号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中个体工商户范围有哪些?
答:个体工商户包括: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原则?
答: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个体工商户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五、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有哪些内容?
答: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上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六、个体工商户的成本支出有哪些?
答: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七、个体工商户的费用支出有哪些?
答: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八、个体工商户的税金有哪些?
答: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九、个体工商户的损失有哪些?
答: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十、个体工商户的损失如何处理?
答: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十一、个体工商户的其他支出有哪些?
答: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十二、个体工商户的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何划分?
答: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上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十三、个体工商户不得扣除的内容有哪些?
答:共八项。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十四、如何划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
答: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十五、个体工商户发生纳税年度亏损可结转几年?
答: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十六、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处理存货成本?
答: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时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八、个体工商户的工资薪金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十九、个体工商户的“五险一金”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二十、个体工商户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十一、个体工商户的商业养老保险可否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二十二、个体工商户的借款费用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二十三、个体工商户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答:共二项。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二十四、个体工商户的汇兑损失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二十五、个体工商户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二十六、个体工商户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二十七、个体工商户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十八、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可否税前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二十九、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可否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三十、个体工商户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两种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三十一、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保险和劳动保护支出可否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三十二、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用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三十三、个体工商户的捐赠支出如何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答:为了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计税办法》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即: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三十五、个体工商户资产税务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三十六、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哪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答: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七、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三十八、新《计税办法》何时开始执行?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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