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报缴企业所得税解析

浏览量:          时间:2014-03-30 05:50:00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多次遇到医院相关人士(包括部分征管税干)询问医疗机构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点:
1、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定纳税人,医院应当对哪些所得缴纳税款;
3、如果享受免税优惠,医院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现依据相关税收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作以下剖析:
一、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结论
医院一般系由当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因此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医院应当对哪些收入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材料明细等。

结论
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质的医院,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系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健与健康教育等;经费来源多系差额拨款;满足非营利组织条件。因此,只要按照财税[2009]123号规定取得免税优惠认证资格,其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要注意,医院的收入五花八门,除非营利性收入外,还可能存在房租收入、设备设施出租收入,停车费收入、院内商场商店出租或特许经营收入、私人救护车特许经营收入等,这些收入或所得应当照章纳税。

三、如果享受免税优惠,医院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法律及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

“五、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结论
不论医院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全部享受免税优惠,均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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