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5-06 03:26: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措施的通知


税总函[2015]208号            2015-4-21

 


天津、上海、福建、厦门、深圳、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入贯彻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上海自贸区改革开放方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将上海自贸区“办税一网通”10项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推广至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的同时,再在广东、天津、福建、上海自贸区推出10项创新税收服务措施,统称为“办税一网通10+10”。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10项措施

上海自贸区10项措施是指网上自动赋码、电子发票网上应用、网上自主办税、网上区域通办、网上直接认定、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网上按季申报、网上审批备案、纳税信用网上评价和创新网上服务,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二、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推出新的10项措施

新10项措施包括国地办税一窗化、自助业务一厅化、培训辅导点单化、缴税方式多元化、出口退税无纸化、业务预约自主化、税银征信互动化、税收遵从合作化、预先约定明确化、风险提示国别化。具体内容是:

(一)国地办税一窗化。国税局、地税局办税服务部门利用已有场所,实行国税局、地税局业务“一窗联办”。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时只需向一个窗口提出申请,由国税局、地税局工作人员内部流转办结后一窗出件,实现“一窗联办”国税局、地税局两家业务。

(二)自助业务一厅化。国税局、地税局自助终端设备设置在同一自助办税厅,24小时为纳税人提供自助办税服务,实现自贸区内国税局、地税局自助业务“一厅通办”。

(三)培训辅导点单化。国税局、地税局共建网上纳税人学堂,采用线上线下(O2O)、直播录播相融合模式,纳税人线上点“单”培训辅导内容,税务机关线下配“料”教学视频,实现全天候点单培训辅导。

(四)缴税方式多元化。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合作,为纳税人提供POS机刷卡缴税、互联网缴税、移动支付缴税等多元化缴税方式。

(五)出口退税无纸化。纳税人在自贸区内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不再提供纸质申报凭证和资料,税务机关根据海关等部门传输的电子数据和纳税人提供的税控数字证书签名电子数据,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实现出口退税办理无纸化操作。

(六)业务预约自主化。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手机APP、微信等多种渠道,向税务机关预约办理日常涉税业务,在约定时间内到预约地点直接办理预约事项。

(七)税银征信互动化。税务机关与银行部门建立税银征信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对银行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给予办税便利,推动银行部门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给予融资便利,并逐步扩大与银行部门征信互动范围。

(八)税收遵从合作化。税务机关为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和更宽松的办税环境。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由内控机制健全且纳税信用为A级的大企业纳税人自愿发起并经税企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

(九)预先约定明确化。税务机关为内控机制健全且纳税信用为A级的大企业纳税人提供税收预先约定服务。对于纳税人书面申请的关于未来可预期的特定事项适用税法问题,由自贸区税务机关受理评估并逐级报税务总局给予确定性答复。

(十)风险提示国别化。税务机关建立涉税风险信息取得和情报交换机制,健全国际税收管理与服务分国别(地区)对接机制,由自贸区税务机关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制定分国别(地区)涉税风险提示并逐级报税务总局确认后发布,帮助纳税人减少在国际贸易往来、跨国兼并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涉税风险。

三、贯彻落实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的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成立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同推进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单位要细化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落地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条件具备的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条件暂不具备的,创造条件、分步实施,今年年底前到位。

(三)各单位要结合自贸区的地理位置、区域特点、功能定位,自主创新税收服务措施,并根据推行效果不断完善、不断提炼、不断总结,以形成具有本区域的特色服务。

(四)各单位要实时跟踪,定期报送实施情况。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实施情况和意见建议通过可控FTP(FTP://E:/centre(供各省上传使用)/纳税服务司/综合处)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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