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1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5-05-09 02:07: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税总函〔2015〕108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现就税务机关做好相关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目标

长江经济带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按照“一个窗口、两区运作、统分结合、协同服务”的工作思路,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统一或分区域协同管理、优化服务,提升依法治税水平,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发挥税收调控产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的职能作用,促进区域内要素合理流动、产业分工协作,实现区域合作共赢、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一个窗口:建设统一的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

长江经济带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托互联网共同建设统一的“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以下简称服务之窗),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维护管理,各省(市)税务机关要明确专人负责衔接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牵头单位提供相关业务需求、问题回复、相关数据资料,开放相关数据接口,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保障服务之窗建设维护工作。

服务之窗设计统一徽标(LOGO),实现三大功能。一是办税服务。纳税人打开互联网,即可登录服务之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后,就可链接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网上办税系统,实现网上涉税事项办理、申报缴税等,便利纳税人办税。二是宣传发布。实现长江经济带发展相关的税收宣传、办税服务、政策解读、互动交流等内容的定期发布。三是社会公开。实现税务登记基本信息、纳税人状态信息、资格认定信息、信用等级信息、欠税信息等信息公开、共享。各省(市)税务机关网站也要建立长江经济带专栏,方便纳税人登录所在地税务机关网站并以链接方式登录服务之窗。同时,要在内网做好税收服务之窗的配套开发和支撑,实现服务之窗在内网的可接入。

(二)两区运作:将长江经济带税务机关分为“泛长三角”区和“长江中上游”区分别运作

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等11省(市),面积约205万平方公里,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40%。由于该区域横跨东、中、西部,经济基础、产业结构、人员素质、经济关联程度不同,税收征管基础、纳税服务水平、税收现代化程度不一,统一运作有一定难度。为此,税收管理与服务宜划分为“泛长三角”区(江浙沪甬皖赣)与“长江中上游”区(川渝湘鄂黔滇)。

两区既要根据现有基础和条件,有区别地在“泛长三角”区内和“长江中上游”区内分别开展税收管理和服务互助;又要充分发挥“泛长三角”地区税收管理和服务的辐射引领作用,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和壁垒,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体制,建立两区税务机关互动合作机制,推进税收管理和服务一体化建设,形成上中下游优势互补、协作互动格局,推动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

“泛长三角”区与“长江中上游”区要分区实现税收管理和服务“四互助”:

1.税收合作互助。一是建立税收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征管措施、纳税服务、信息共享等重大事项,开展税收热点、难点问题交流,促进区域内各成员单位税收管理和服务的互助合作。二是建立税收争议、利益协商解决机制,妥善处理税收管辖权、税收执法标准差异等问题,协调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

2.税收征管互助。一是进一步完善纳税人异地经营税务管理协作办法,简化外出经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加强外出经营信息的比对和应用,共享外出经营纳税人经营状况、税款缴纳、发票开具等情况。“泛长三角”区要研究探索逐步取消纸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是加强非正常户管理信息和欠税信息的比对和应用,对有非正常户信息而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比对发现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采取限量供应发票,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等措施,并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传递异常信息,共抓共管。三是妥善处理跨区经营税收管辖权等问题,打破地域限制,统一跨省市经营企业征管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形成联合评估、风险预警、征管互助的长效机制。

3.税收分析互助。建立税收联合分析机制,推进税收信息数据的综合开发与科学利用,加强税收征管风险防控合作。对关联企业、总分机构或地域、产业关联性税收业务,共同开展宏观税负、税收弹性分析;共同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变动及重大税收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影响的跟踪分析;共同发布关联产业税负标准和税负预警指标等。

4.税收执法互助。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快速协查机制,畅通异地协查渠道,必要时可对重大税源变化或重点税源关联企业进行联合调查,可对跨省(市)重大税务案件进行联合稽查,形成合力。加强稽查工作经验交流、税收违法动态分析,联合开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法律适用、定性及量罚等问题研究,逐步统一区域内违法行为认定的执法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统分结合:在分别运作基础上,初步实现长江经济带税收管理和服务“四统一”

1.统一税务登记管理。一是简化迁移手续,对于在区域内迁移的纳税人,在迁出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不作注销清算(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除外)。二是探索建立完善税务登记一体化管理办法,逐步统一规范税务登记标识,整合行政审批资源,实现便民利民,降低营商成本,节约行政资源,减少征管漏洞。

2.统一优化纳税服务。按照“积极稳妥、风险可控、分步推广、逐步完善”的原则,推广复制上海自贸区管理服务十项措施,即:网上自动赋码、电子发票网上应用、网上自主办税、网上区域通办、网上直接认定、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网上按季申报、网上审批备案、纳税信用网上评价、创新网上服务等十项“办税一网通”服务措施。

3.统一税收资质互认。对纳税人已享有的税收资质(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在纳税人迁移时,承接地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予以认可,承接时不再审核调查,并加强后续监管。

4.统一信用等级互认。对于长江经济带评定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各地税务机关相互认可,与本地A级纳税人享有同等税收管理和服务;对于有违法记录的D级纳税人,各地同等监管。

(四)协同服务:协同推进区域内信息共享,协同强化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间协作

1.协同推进区域内信息共享。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标准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界限,逐步实现长江经济带税务机关涉税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建立包括税收征管基础信息、发票管理信息、税收风险信息、总分机构及关联交易等企业涉税信息、宏观税负及行业税负等信息在内的信息交换应用平台,为区域内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协作、强化税源监控提供重要支撑,促进征管协同、创新税收服务。

2.协同强化本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协作。一是提升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税水平。通过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应用支撑等措施,探索国税局、地税局业务流程再造和管理模式创新,促进涉税事项的便捷办理,形成在窗口受理、涉税审批、征收管理、进户执法、风险防控、纳税服务等环节的有效协同。二是共同加强国税局、地税局税收征管环境建设。国税局、地税局要共同参与市场主体登记、自然人登记库及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共同开展涉税信息采集、第三方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共同探索社会综合治税。三是积极推进“三证合一”改革,大力推进“三证联办”,积极探索“一证三码”试点,为实现“一证一码”改革创造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谋划中国经济新棋局作出的既利于当前又惠及长远的重大战略决策,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长江经济带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探索推动长江经济带税收管理和服务新方式、新手段,服务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

(二)稳步推进。

长江经济带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调研,积极协商,主动作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签订合作协议,落实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并抓紧抓好,落实到位。在实施上可依难易程度,分阶段稳步推进。

(三)加强宣传。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认真做好长江经济带税收管理和服务措施的宣传,让广大纳税人了解打造跨区域创新税收管理和服务升级版,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目的、形式、内容、意义,了解税收管理和服务便利化的有关措施、工作流程、实现路径,切实方便纳税人。此外,相关工作情况、问题及改进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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