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率差引起的增值税与所得税报表收入差异处理

浏览量:          时间:2014-04-15 04:51:00

问:我公司是出口型企业,增值税报表中外销的收入是根据免抵退报表中收入填入(汇率根据国税网上公布的),而平时入账时的汇率是根据总公司公布的汇率,两个汇率有差异,导致增值税报表中收入和所得税报表收入不一致,这种差异是否可以存在?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上述规定,从增值税角度而言,贵公司以外币结算的销售收入可按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贵公司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而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说,贵公司预缴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汇算清缴时按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表面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所选的折合率并不相同。但企业不论是选择销售发生当天的折合率还是选择当月1日的折合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当天汇率进行折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该汇兑差额可税前扣除。经过该项期末事项的处理,已将发生日或发生当月1日的折合率调整为期末的折后率,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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