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

浏览量:          时间:2014-04-21 01:43:00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批,此外,以往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型小微企业也将纳入优惠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到10万元(含),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至2016年底。

为简化审批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此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明确,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预缴方式,小微企业究竟从什么环节享受税收优惠备受关注。

此次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税务总局表示,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帮助小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微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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