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5〕96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8-09 04:53:26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


税总发〔2015〕96号                      2015-7-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税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方式、改进金融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建立银税合作机制,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银税互动”是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由税务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协商,共享区域内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银税互动”有利于解决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增值运用,促进小微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优质客户,判断企业诚信状况,改进服务方式。通过“银税互动”,促进小微企业良性发展,实现小微企业、金融、税务三方共赢。

二、“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银税合作机制

地(市)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分局和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银税合作,共同建立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对“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开展情况要进行跟踪、总结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创新和丰富银税合作的内容和形式。

(二)充分运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银税合作各方应在依法、保密、互利的原则下,充分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信贷融资信息。地(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在与银监分局签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定期将辖区内小微企业相关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银监分局,再由银监分局发送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定期向银监分局报送已推送的小微企业融资情况,并由银监分局共享至同级国税局、地税局。

(三)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加“银税互动”活动,结合自身经营策略和管理方式,充分利用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积极开发新客户,主动挖掘新的贷款需求,完善尽职调查程序,改进金融服务;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优质小微企业,要优化贷款审批程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信用贷款业务。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在辖区内全面开展银税合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特点切实开展工作。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和银监局要积极协调沟通,作好规划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大力推动各级银税合作机制落实到位。地(市)国税局、地税局和银监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组织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参加,共商确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合作机制。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和银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将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活动作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与银监会派出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尽快推动建立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持续做好小微企业纳税服务,完善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同级银监会派出机构,将“银税互动”服务措施落到实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银税合作机制落到实处。根据合作机制和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总结经验,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信贷产品,完善内部配套制度,持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机制,扎实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四)各级税务机关和银监会派出机构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多方面支持;要加强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主动组织调研,收集、宣传各地政府、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银税互动”活动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共同营造依法诚信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信用氛围。

(五)各地(市)国税局、地税局和银监分局要在2015年第3季度内建立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省(市)国税局、地税局和银监局要于2016年1月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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