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4〕5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8-13 02:49: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的通知


税总函〔2014〕562号  2014-1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陆续推出了一些由税务机关举办的税法宣传与培训辅导的平台和场所,如纳税人学校、纳税人学堂、网络课堂、税法讲堂等,为规范相关平台和场所的管理,进一步做好面向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现决定统一名称为“纳税人学堂”,并将其规范管理和建设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学堂的基本定位

纳税人学堂是由税务机关主办的,有组织有计划地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培训辅导的网络平台和实体场所。

开设纳税人学堂,旨在建立规范持久的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机制,增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的长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有效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问题,促进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加强纳税人学堂建设,是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是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重要抓手,是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把纳税人学堂打造成为培训辅导的园地、征纳交流的平台、优化服务的窗口、税法宣传的精品。

二、纳税人学堂的办学原则

一是免费举办。学堂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利用纳税人学堂的名义向纳税人推销任何产品和服务。二是自愿参加。学堂应丰富培训形式,充实培训内容,引导和鼓励纳税人自愿选择学习,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纳税人参加培训辅导。三是课程实用。学堂应经常收集和分析纳税人的学习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四是教学相长。学堂在满足纳税人对税收业务知识需求的同时,应注重收集整理和及时反馈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建议,促进税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三、纳税人学堂的办学方式

纳税人学堂采用实体教学和网络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办学。实体教学通过教学讲座、座谈讨论等形式集中组织纳税人开展学习培训和互动交流;网络教学通过税务机关网络教学平台开展在线学习交流。网络教学平台主要模块应包括在线学习、课件下载、互动问答、课程计划、预约报名、教学评估等。网络纳税人学堂原则上每个季度应更新教学内容,实体纳税人学堂每个季度应至少开展一次教学活动。

四、纳税人学堂的职责划分

纳税人学堂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税务机关负责建设网络纳税人学堂,指导和管理全省纳税人学堂,安排重点教学计划,负责教材建设和师资培训,开展绩效管理。市税务机关负责指导和管理所辖县税务机关纳税人学堂的建设、运行及教学等工作,开展网络纳税人学堂的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实体纳税人学堂。县税务机关负责实体纳税人学堂的建设和网络纳税人学堂的应用,落实上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教学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教学工作,承担辖区内的具体办学任务,组织纳税人参加学习,收集纳税人对办学的意见和建议,适时调整教学计划和内容,及时向上级反馈情况。

纳税人学堂实体场所和网页均应有“纳税人学堂”标识。其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提倡国、地税协作办学,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办学,共同安排教学计划,共享教学资源。

五、纳税人学堂的质量管理和工作考核

纳税人学堂通过以下方式开展质量管理。一是采取问卷调查、在线留言、课堂反馈等形式,收集纳税人意见,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求和关注热点,编制调整教学培训计划。二是加强网络和实体纳税人学堂之间的互动交流,实体纳税人学堂的培训通知应提前在网络纳税人学堂公布,可将实体教学培训课件通过网络纳税人学堂提供给纳税人下载学习,网络纳税人学堂的课件可用于实体教学培训,实现资源共享及互补。三是采取满意度测评、在线评分等形式,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并根据反馈结果及时改进教学内容与形式,促进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纳税人学堂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纳入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内容、指标、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形成环环相扣、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要善于总结、及时整改,不断完善、持续改进,促进纳税人学堂步入规范化、常态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六、纳税人学堂的相关保障

为支持纳税人学堂的正常开办,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师资、经费和场地、设备等方面给予必要保障。一是师资保障。各级税务机关应选拔系统内优秀人才和业务骨干组建师资队伍,也可根据教学需要外聘专家学者,并保持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定期组织优秀教师和优质课件的评选,尽可能为授课教师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二是经费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学堂的教学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授课老师的课酬。三是场地和设备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为纳税人学堂配备开展教学所必需的场地和设备,实体教学场所要相对固定,确保教学活动有序开展。

各省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6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