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费用中的油费可否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
你好,我公司是贸易公司,公司账面上没有车辆,向个人租用车辆,租用费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协议中规定油费公司自理,那么我公司所发生的油费能否入账抵扣所得税;如果租用费没有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协议中规定油费自理,那么所发生的油费能否入账抵扣所得税?
问题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企业按公允价值同资产所有者签定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和其它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此外,所有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如投资者个人资产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变动费用,而像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应包括在租金内。
延伸阅读
——取得的油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油费能否抵扣要看合同性质 <许志高>
早前媒体报道——汽车租赁油费抵扣问题始终困扰着公司及租赁人
为了给外地客户发货,某汽车配件加工企业与个体运输司机黄先生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由黄先生负责企业货物的长途运输,企业负责提供车辆用油,并按照里程数给予一定标准补贴。2009年,企业共为黄先生货运车辆外购柴油411.76万元,并取得进项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70万元。近期,当地国税机关对企业纳税评估时指出,企业外购柴油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这让企业十分不解,从 上海租车网发货是经营性租赁行为,为什么油费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对汽车配件加工企业与黄先生签订的合同,就实质而言,并非是车辆租赁合同,而是车辆运输合同。
经营性汽车租赁行为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出租方让渡使用权给承租方;二是承租方按规定支付出租方相应的租金。就此例来看,如果企业取得了车辆使用权,并能够聘请司机充分行使该车辆的使用权,并单独支付给出租方租赁费,那么就形成了经营性租赁。显然,黄某始终没有将车辆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因而就不具备经营性租赁的条件,企业外购的柴油不能抵扣进项税。
那么,对于涉税问题又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因此,应该由黄某按照企业外购柴油费用和补贴确定运输费用,并向汽车配件加工企业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企业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以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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