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浏览量: 时间:2014-04-29 05:58: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但是实务中有些代开普通发票的小微企业可能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这个问题应引起小微企业重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一些增值税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发票用量少,为省去领购和开具发票的麻烦,也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不自行领购发票,而向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此时,纳税人就注意必须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税款。
日常工作中小规模企业因代开普通发票,预缴了增值税,发票已交给购货方,如果想把发票的全部联次收回来,似乎不可能。月销售虽未超过2万元,发票全部联次未收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不能办理退税享受优惠政策,但月销售未超过2万元的情形符合财税〔2013〕52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这对纳税人来说就容易丧失合法权益。
自行领购与代开发票只是开票形式上的不同,在企业的核算上应是一致的。执行起征点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在操作中代开普通发票的金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直接可享受免税,建议小规模增值税企业代开普通发票,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可直接免税,切实享受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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