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5〕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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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283号 2015-05-26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延续原国网公司华北分部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总机构统一结算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5年6月1日起,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按1.3%执行。
三、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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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税总函〔2015〕28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增值税, 有关问题, 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