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5〕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5-09-20 01:50:58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5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关税〔2015〕9号                      2015.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5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24日

 



附件下载:

1.农业部2015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5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