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30万将停止享受所得税优惠
浏览量: 时间:2014-05-09 01:42:00
2014年5月7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刘丽坚介绍,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后,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原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需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现在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用事先报批了,只要事后备案即可。
在线访谈实录——总局在线解读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关政策——小微企业税收界定
优惠政策——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相关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政策解读——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答记者问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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