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可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聘请老师为我们做ISO认证,我公司承担老师的往来差旅费,该差旅费可否税前列支?是否涉及到其他税种,比如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ISO认证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个人为贵企业提供ISO认证,企业承担其往来差旅费部分,属于个人取得的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参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规定:
(十)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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