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5〕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5〕184号 2015.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切实推进依法治税,落实政务公开要求,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按照《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 》(国税发〔2012〕14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批复规程》)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税务系统各单位对税收个案批复事项收文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由办公厅(室)统一负责登记后,按照部门职责分发主办业务部门办理。各业务部门直接收到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应先转送办公厅(室)补办登记。未经办公厅(室)登记、分发的税收个案批复事项,各业务部门不得办理;已办理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并退主办部门补办登记。
二、对税收个案拟明确事项需要普遍适用的,应当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确有必要办理税收个案批复的,应严格按照《批复规程》要求办理,各业务部门不得使用“司局便函”复文。税务总局自2015年11月1日起启用专门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个案批复发文处理单”起草文件,发文字号使用“税总函”。各省税务机关应比照执行。
三、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除会签涉及业务的相关部门外,还必须送督察内审部门会签和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会签和合法性审查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并退主办部门。
四、除涉密文件外,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信息公开选项应一律选择“主动公开”。对非涉密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信息公开选项未选择“主动公开”的,督察内审部门不予会签,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合法性审查,办公厅(室)不予核稿。
五、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应明确将相关会签部门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督察内审部门、监察部门列为抄送单位,标注于文件版记中。
六、办公厅(室)应对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实行“双人核稿”,加强校对复核,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批复规程》和公文处理要求的,应停止文件运转,并退主办部门。对是否属于税收个案批复不易判定的文件,应与主办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了解办文情况,并督促主办部门商请督察内审部门和政策法规部门协助判定。
七、包括税收个案批复在内标注“主动公开”的行政类发文在正式印制成文后,由办公厅(室)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封发,同时应向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发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信息公开审查,并提交本单位网站管理部门在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八、主办部门、督察内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监察部门和办公厅(室)应对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进行台账管理,并由督察内审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在第二年1月底对上年度本单位税收个案批复办理及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对账检查,促进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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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办理流程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个案批复发文处理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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