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利企业现在是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就可以享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吗?
答:《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2014年可以享受此政策,但2013年年度申报时仍执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4.2014年开始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因此,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仍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法20%优惠税率的优惠政策。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也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5.2014年开始,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6.2014年新成立的企业,没有上一年度数据,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7.根据政策规定,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优惠条件的企业,本年季度申报时不得享受此政策。如果本年全年确实符合小型微利的优惠政策条件,应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一款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8.查账征收企业,今年要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有什么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因此,查账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仍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税法20%优惠税率的优惠政策。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也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9.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条件的企业,本年度也符合条件,但是第一季度申报时忘记享受此政策,全额交税了,第二季度仍符合优惠条件,可以按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进行申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因此,第一季度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第二季度仍符合优惠条件,可以按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季度申报时均未申报享受此项优惠的,可以在年度申报时统一计算享受。
10.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度第一、二季度仍旧符合条件,是按照优惠后的金额缴纳税款的,第三季度开始企业收入大幅度增长,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了,全年累计数也不符合条件,第一、二季度少缴的税款需要计算滞纳金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文件规定,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年季度时仍符合条件的,可以季度申报时暂时享受此项优惠,超过享受优惠条件后,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第一、二季度因符合条件而暂时享受优惠政策少缴纳的税款,在本年度之后的季度申报或年度申报时按规定全额缴纳的,不需要征收滞纳金。
11.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事后备查类的税收优惠,企业符合条件即可直接享受,不需要做任何备案或申报是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应为事后备案类优惠政策。
12.新成立的企业,想了解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可以参看哪些文件的规定?
答:参议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等文件规定。
小微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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