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总经理取得外方支付的工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总经理是日本人,工资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我们中国公司支付的月薪10000元,第二部分是日本母公司就他在中国任职总经理支付月薪20000元,第三部分我们总经理还在日本兼任部长,日本公司针对他担任部长支付的月薪为10000元。我们总经理在中国的时间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此部分日本母公司就他任职日本部长的个税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他的个人所得税应该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关于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在中国境内、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问题规定,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日籍个人高管在日本工作期间取得的由日本公司支付工资,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由日本公司支付的所得(无论是因境内任职还是境外兼职),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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