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浏览量:          时间:2020-02-15 06:08: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15〕132号


全文失效,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




安徽、江西、山东、贵州、西藏、陕西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列入各省、自治区2015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57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6年8月31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防汛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15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8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