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发〔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抓紧贯彻落实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6〕32号 2016.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贯彻落实
《通知》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举措。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政策精神和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至基层征收单位,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广泛开展宣传,做好内部培训
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及时通过税务网站、房地产交易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在办税服务场所安排专人负责解答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遇到的问题,让纳税人在《通知》实施的第一天就能够了解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办事流程等事项。同时,要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基层征收单位人员的培训辅导工作,确保办税服务人员在《通知》实施前掌握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执行口径以及办理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的具体操作方法。
三、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秩序不乱
各地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确保基层征收单位的力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要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后房地产交易办税服务场所的人流变化情况,对申报窗口等候人员较多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疏导,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确保办税服务场所秩序不乱。要制定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四、修改征管系统,保障正常运行
各地要按照落实新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迅速组织人力,加班加点尽快调整相关税种的申报表和征管信息系统,确保满足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受理、税票开具、档案管理、信息交换、数据统计等工作需要。《契税纳税申报表(修订版)》及征管信息系统调整业务需求详见附件1。政策实施后尚未完成征管信息系统调整更新的地区,要耐心细致地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同时,采用人工等其他方式先受理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具体办结时间。
五、加强部门协作,及时沟通信息
各地要加强与财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制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办法。要研究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产权登记部门间协作的工作流程和具体方式,通过部门间信息传递与共享,减少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的环节和负担,让纳税人少跑路、少等候。
六、加强情况反馈,做好效应分析
各地要密切关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的变化情况、办税服务场所情况和有关舆情,做好政策效应的分析,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和数据报告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货物劳务税司)。信息报送的频率和时间为2月22日至24日,按日报送信息和情况,于每日下班后报送当天的相关信息;2月25日至3月底,按旬报送信息和情况,于每旬结束后次日报送;3月以后,按月报送信息和情况,于每月结束后次日报送。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具体报送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节点详见附件2《房地产交易数据报送要求》。
各地要确定一名处级联系人负责向税务总局报告相关情况及上传下达相关事项。联系人的名单于2月19日19点前报送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税务总局联系人: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一处常新,办公电话010-63417771;周良才,办公电话010-63417762;传真电话:010-63417760。
附件:
1.《契税申报表(修订版)》及征管信息系统调整业务需求
2.房地产交易数据报送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18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