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四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四
问题一 2016年5月1日前,“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已有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征收品目(包括“3+7”品目),5月1日后,又有按季申报的“四大行业”新试点征收品目,按月和按季申报如何衔接?如:某银行一般纳税人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后应按季征收,但因该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贵金属)增值税征收品目,又有新试点的金融服务征收品目,前者为按月申报后者为按季申报。
答复:纳税人6月份不需申报,待7月份时需申报“两次”,分别申报所属期为5、6月份的税款,所属期为7月以后的税款正常按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已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进行相关维护,确保纳税人7月份申报5月份税款时不产生逾期申报和加收滞纳金问题。
问题二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具体填报范围有哪些?免税收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入、“3+7”应税项目收入等是否需要填写该表?
答复:(一)《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以下简称“测算明细表”)填报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0号公告规定,该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包括: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移交国税部门的四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也应填写此表。但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该表。
(二)四大行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服务项目收入,包括“四大行业”项目收入和“3+7”应税项目收入均应填写《测算明细表》。但取得的免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收款不在该表中反映。按照第一条填报范围的规定,应填报该表的纳税人如果当月仅取得免税收入或未取得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仅收取预收款,在申报时也应将此表空表保存申报。
问题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同方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如何申报纳税?有何区别?
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方式可分为两种:
(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包括: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2、3、4、5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5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
(二)不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如:分次预缴、延期申报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等。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问题四 在发票使用过渡期内,纳税人开具的地税发票如何填报?
答复:目前,“一窗式”比对要求发票开具金额和税额与申报数据相等,因此,在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填写申报表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时,可将营业税发票中的金额(含税)倒算为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未开具发票”栏次第5、6列,以避免对“一窗式”比对和远程清卡造成影响。
问题五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此,纳税人应取得什么类型的进项发票或票据才可以允许扣除?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题六 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仅有个人提供娱乐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根据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综上,提供娱乐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及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如果符合上述免征规定,都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七 个人或者村委会出租房屋到地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复:(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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